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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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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常识
中国公民出国申请表
 
  1.《审批表》必须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2.《审批表》一式两份,须完全一至。
3.除残疾人、学龄前儿童外,申请人姓名栏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笔填写。表格内各  项内容需与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完全相符;填写时要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
4.申请人姓名的汉语拼音要使用普通话标准汉语拼音拼写,姓氏在前名字在后.
5.“出生地栏”,填写省名或直辖市名即可。
6.“户口所在地”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申请人户口簿记载的相一致
7.申请人“身份”应按照公安部统一的《持证人身份分类与代码中英文对照表》规定的身份,用中文填写(见附表一)。
附表一 持照人身份分类与代码中英文对照表

中文 英文
1、教师(教授、副教授) PROFESSOR
2、教师(讲师、助教;教师、教员、幼教) TEACHER
3、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 RESEARCHER
4、编辑(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 、助理编辑、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   术设计员) EDITOR
5、翻译(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TRANSLATOR
6、 记者(记者、播音员、主任播音员、播音员、播音指挥) JOURNALIST
7、作家(各类专业作家) WRITER
8、文化工作者(图书、文化、档案、博物馆馆员、助理馆员、校对;) CULTURAL   WORKER
9、美术工作者(高级工美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美师、 工艺美术员;美术师、  美术员;舞美设计师、舞美设计员)ART WORKER
10、文艺工作者(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  ) LITER-ART WORKER
11、教练(主教练、教练、助理教练) COACH
12、运动员(各级运动员) ATHLETE
13、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研究员  ;助理研究馆员) ENGINEER
14、技术员(有职称的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农业技术员;兽医技术员、畜  牧技术员) TECHNICIAN
15、会计(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高级会计 师、会计师、助  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统计员、统计员、助理统 计师、统计员)ACCOUNTANT
16、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副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MANAGER厂  长、没有职称的厂、矿、企业管理人员)
17、厨师(有正式级别的厨师) COOK
18、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  ) AGRONOMIST
19、工人(工人,农、林、牧、渔业工人) WORKER
20、农民 FARMER
21、牧民 HERDSMAN
22、渔民 FISHERMAN
23、医生(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技师、技士;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DOCTOR
24、药剂师(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剂师、药剂士) PHARMACIST
25、护士(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NURSE
26、机长(有民航局飞行执照者中民用航空器的机长) PLANE CAPTAIN
27、飞行员(有民航局飞行执照者中民用航空器的驾驶员) PILOT
28、船长(有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适任证书”者) CAPTAIN
29、乘务人员(飞行器、列车、船舶乘务人员) CREW
30、服务员(城镇服务业从业人员) ATTENDANT
31、公务员(各级党政工作人员) GOVERNMENT WORKER
32、律师(有营业执照的律师) LAWYER
33、商人(个体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 VENDOR
34、宗教职业者 RELIGION WORKER
35、退休人员(离休、退休人员) RETIRED
36、家庭主妇 HOUSEWIFE
37、无业人员 UNEMPLOYED
38、学生(大、中、小学在校生、研究生) STUDENT
39、儿童(十六岁以下非在校儿童) UNDERAGE
40、职员(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的中方雇员) EMPLOYEE
41、法律工作者(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 LEGAL WORKER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000年
1)“单位或派出所意见”一栏,按规定应由以下各类单位填写:
1)因私出国申请人是国家中央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需经机关党委或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人是市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应由市级机关或个事业单位的党委或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出具意见;这些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去外国的需由这些部门的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意见。
2)大专院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因私申请去外国,需由所在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中小学校教职工因私申请去外国,需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4)申请人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分离的,分别由工作单位和存档单位提出意见。
5)申请人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劳动人才交流中心,或存放在由国家人事部特批的、有出国审批权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的,应由这些"中心"出具意见。
6)申请人档案存放在区、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中心”及区、县级人事局签署意见。
7)合资企业的申请人,由合资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8)申请人的档案存放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应由等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分别签署意见.申请人是城市街道办事处聘用工作人员,其档案在街道办事处的,由街道党委批准。
9)申请人是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所办的公司、企业或由国家民政部或省、市区民政局(厅)批准的人民团体工作的,由其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签署意见。
10)申请人户籍和档案存放单位不在同地的,应由档案存放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但护照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的出入境管理处发给。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为非本单位和本系统的申请人出具批准或不批准意见和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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